pe塑料膜

上高县人民政府

时间: 2024-02-19 22:52:59 |   作者: pe塑料膜

  江西日之升矿物粉体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改性工程塑料生产线技改项目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5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本项目拟建设地点位于江西省上高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镜山综合园锦绣东路31号江西日之升矿物粉体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用地面积约20亩,建筑面积为10000㎡,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4°58′10.005″、北纬28°15′55.273″。项目厂址北面为江西荣欣防爆电器有限公司,西面为江西齐臻锂业有限公司,南面临锦绣东路,东面为江西文旷科技有限公司

  本项目属扩建工程,现有项目《江西日之升矿物粉体有限公司年产500吨塑料相溶剂、250吨矿物母粒、250吨工程塑料及制品项目》于2009年取得环评批复(上环督字【2009】27号),一期年产500吨塑料相溶剂于2009年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本次扩建在现有年产500吨塑料相溶剂生产线条改性工程塑料生产线。主体工程新建一栋生产车间、辅助工程新建一栋2F办公楼,环保工程新建废气、固废和噪声治理等环保工程;公用工程依托现有。

  项目主要以聚丙烯(PP)、聚乙烯(PE)、聚烯烃弹性体(POE)、滑石粉、抗氧剂、白油、碳酸钙粉、硬脂酸钙和PPO等为原辅料,经混料、挤出、冷却、切粒、脱水、烘干、筛分、质检等工序生产PP/PE/POE改性塑料粒子。项目建成后达年产2500吨PP改性塑料粒子、2000吨POE改性塑料粒子和500吨PE改性塑料粒子生产规模。

  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污水处理方案。项目营运期外排废水主要为生活垃圾污水和冷却循环废水。生活垃圾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江西上高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与冷却循环废水一并排入江西上高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混料粉尘及挤出工序有机废气。混料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回用;挤出工序有机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经“UV光氧+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项目营运期产生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表9规定的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有机废气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塑料制品业》(DB36/1101.4-2019)中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标准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利用建筑物隔声屏蔽,加强操作管理和维护、距离衰减等相应的处理解决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态废料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各类固态废料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处置。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态废料主要为生活垃圾、废滤网、废包装袋、不合格品、废活性炭、废UV灯管和废机油。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废滤网由厂家回收利用;废包装袋和不合格品收集后外售;废活性炭、废UV灯管和废机油属危险废物,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厂区内应设置足够容积的普通工业固态废料暂存库和危险废物暂存库,普通工业固态废料暂存库设计、建设和运行一定要满足《普通工业固态废料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应急响应全阶段来控制,严格做好分区防渗措施。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认真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环境应急设施和装备。若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减轻对外环境的污染影响。

  (七)排污口规范化和环境监视测定要求。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

  (八)项目周围规划控制要求。根据《报告表》确定,本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为50m(生产车间边界算起)。你公司应配合规划部门,严控好本项目周边规划,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及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九)环境信息公开要求。按要求实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项目建成投产、环保竣工验收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